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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
        发布部门:谭宏 日期:2015-11-17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巩固和发展新世纪新阶段的爱国统一战线需要的社会主义学院教育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文件)和《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9号文件)的精神,结合社会主义学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主义学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治学院,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合党校,是开展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部门。

          第三条 社会主义学院要努力办成培训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统一战线其他方面代表人士以及统战工作干部和理论研究人才的基地;办成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阵地;办成学习、研究和宣传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和政策的阵地。

          第四条 社会主义学院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国共产党长期亲密合作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统一战线其他方面的代表人士;培养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熟悉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德才兼备的统战工作干部和理论研究人才。

          第五条 社会主义学院的基本任务是:(一)教育培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二)教育培训统一战线其他方面的代表人士;(三)教育培训统战工作干部;(四)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五)学习、研究和宣传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和政策。

          第六条 社会主义学院通过开展教育培训,着重提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统一战线其他方面代表人士四方面素质:(一)具有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定信念;(二)具有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的责任意识;(三)具有适应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所需要的政治素质,了解和掌握新世纪新阶段爱国统一战线的基本理论、方针、政策;(四)具有与中国共产党合作共事和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责的能力和胜任本职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

          第七条 社会主义学院通过开展教育培训,着重提高统战工作干部三方面素质:(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二)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需要的统战理论政策水平和领导能力;(三)具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发扬统战工作的优良传统,勤政廉政,公道正派,善于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第八条 社会主义学院的校风是:爱国、团结、民主、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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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社会主义学院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九条 经中央批准,在北京建立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分别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社会主义学院。统战工作任务较重,而且地方财力又具备条件的市(地、州、盟、区),经当地党委、政府批准,可建立社会主义学院。

          第十条 中央统战部领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指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市(地、州、盟、区)社会主义学院分别由同级党委领导,党委统战部负责指导和管理。

          中央统战部对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的领导和对学院工作的指导主要是: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社会主义学院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和教育方针;

          (二)加强社会主义学院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社会主义学院领导班子成员;

          (三)解决社会主义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培训规划;

          (四)协调有关部门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工作,为社会主义学院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地方党委统战部对社会主义学院的指导和管理主要是:

          (一)检查了解社会主义学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指导学院加强自身建设。

          (二)制定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统一战线其他方面代表人士及统战工作干部参加社会主义学院培训的政策、规划,研究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三)考察社会主义学院领导班子,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提出或任免社会主义学院领导班子成员;

          (四)协调有关部门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工作,帮助社会主义学院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社会主义学院建立中共党组。党组的任务主要是:

          (一)保证党的路线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研究确定学院的建院办学方针,制定学院建设与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三)按干部任免权限讨论和决定学院人事安排、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

          (四)讨论和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学院院长一般由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担任,副院长中应配备非中共领导干部。社会主义学院的非中共院长、副院长人选,应由党委统战部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协商提名,按干部任免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社会主义学院的领导班子,由政治上坚定、具有较高理论政策水平、熟悉统战业务、懂得教育规律、具备一定管理经验的同志组成。

          第十四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成立院务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社会主义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和协商,其成员由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社会主义学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五条 社会主义学院的办学规模及人员编制,由党委和政府根据培训任务的需要及正规化办学的要求确定。社会主义学院的机构,应本着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第十六条 上级社会主义学院指导下级社会主义学院的业务工作。

        第三章 班次和学制

          第十七条 社会主义学院的主体班次是进修班、培训班和研究班,并应纳入各级党委的干部培训规划。社会主义学院还可根据需要举办其他各类培训班次。

          第十八条 社会主义学院根据干部培训规划举办进修班。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进修班主要培训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的副主席;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中的非中共代表人士;各民主党派中央委员、常委,全国工商联执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协中的非中共副主任、副主席;在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担任地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非中共领导干部;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省级组织正副主委(会长);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机关局级干部。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制为半个月至1个月,地厅级干部进修班学制为2 个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社会主义学院进修班,分别培训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省级组织的常委、委员(执委)和处以上领导干部,省级人大、政协中的非中共代表、委员;市(地、州、盟、区)人大、政协中的非中共副主任、副主席,市(地、州、盟、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组织的正副主委(会长),在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非中共干部,以及其他相当于县处级的非中共代表人士。学制1至2个月。

          市(地、州、盟、区)社会主义学院可参照上述范围,根据干部培训规划的要求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招生对象和进修班学制。

          第十九条 社会主义学院根据干部培训规划举办培训班。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培训班主要培训相当于地厅级的非中共中青年干部、准备进入地厅级以上领导班子的非中共后备干部和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及省级组织处以上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为半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社会主义学院培训班主要培训相当于县处级非中共中青年干部和准备进入县处级领导班子的非中共后备干部。学制3 个月至半年。

          市(地、州、盟、区)社会主义学院,可参照上述范围,根据干部培训规划的要求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招生对象和培训班学制。

          第二十条 社会主义学院根据干部培训规划和统战工作需要举办研究班。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研究班,主要培训在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担任省(部)和地(厅)级领导职务的非中共领导干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以及省级统战部的领导干部。学制一般为1个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社会主义学院研究班主要培训在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担任地厅和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非中共领导干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以及统战部的领导干部。学制一般为1 个月。

          第二十一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根据培训规划举办读书班。中央社会主义学院读书班,主要培训宗教界代表人士和省级以上宗教团体负责人;担任全国工商联执委和省级工商联副秘书长以上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学制一般为1个月。

          地方社会主义学院可参照上述范围,根据干部培训规划和实际需要,确定读书班相应的招生对象和学制。

          第二十二条 参加社会主义学院主体班次的学员,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者,取得社会主义学院结业证书。学员在学院的学习经历,作为安排使用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各级非中共领导干部在被提升到上一级领导岗位前,一般应经相应社会主义学院主体班次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社会主义学院,经批准可成立中华文化学院,与社会主义学院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中华文化学院以爱国主义为宗旨,主要面向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华人,举办以中华文化为主要内容的学习、研究和交流活动,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促进祖国完全统一,推动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同时,充分利用学院的现有资源,面向社会培训人才。

        第四章 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学是社会主义学院的中心任务。社会主义学院的各项工作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二十六条 社会主义学院教学的主要内容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统一战线理论与实践,以及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爱国统一战线相关的其他课程。课程设置要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学制的长短,作出相应的安排。

          第二十七条 社会主义学院实行以自学为主、阅读原着为主、注重研讨的教学方法。要理论联系实际,深入研究实际问题。要坚持统一战线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认真贯彻“三自”、“三不”方针,即由学员自己提出问题、自己分析问题、自己解决问题,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主义学院要加强教学管理,制订科学的教学计划,精心组织教学,积极开展教学理论研究,加强学科建设,总结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社会主义学院教学要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可利用计算机网络开展远程教育,促进教学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

          第三十条 科研是教学工作的基础。科研要与教学相结合。社会主义学院科研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的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进行理论探索和理论创新,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为爱国统一战线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十一条 社会主义学院的科研要同统一战线的理论政策研究工作紧密结合,同时面向社会,加强学术联系与协作,建立开放的科研体制。

          第三十二条 社会主义学院要根据教学需要制定科研规划,建立科研协作网络,多出优秀科研成果,在统一战线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方面达到更高的水平和应有的权威性。

          第三十三条 社会主义学院科研工作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在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第三十四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建立相应规模的图书馆(室),并逐步办成具有统一战线特色的文献和情报信息中心。

          第三十五条 社会主义学院的理论刊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综合体现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与科研成果,成为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别是党的统一战线理论的阵地。

        第五章 学员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社会主义学院的各类班次,分别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班委会,实施自我管理。民主党派主体班次,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民主党派临时支部(小组),配合学院做好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七条社会主义学院的各类班次,设联络员和辅导员,协助班委会做好行政管理和教学组织工作,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学员在校期间的表现进行考察。

        第六章 党的组织和学院队伍建设

          第三十八条 社会主义学院各级中共党组织要组织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社会主义学院按照中共党章的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学院基层党组织负责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进行党内监督,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九条 社会主义学院要加强教学科研队伍、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和行政后勤管理队伍的建设。

          社会主义学院教职工要热爱社会主义学院教育事业,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创造性地做好社会主义学院工作。

          第四十条 社会主义学院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教师队伍。教师队伍实行专兼结合。社会主义学院要有一支与教学、科研任务相适应的、高水平的专职教师队伍。教学科研人员一般不少于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同时,根据需要聘请党政领导、民主党派领导和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参与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四十一条 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科研人员必须做到: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具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熟悉和掌握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学院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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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科研能力,胜任教学科研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和科研质量;

          (三)具有敬业精神,学风严谨,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第四十二条 社会主义学院要根据教学需要,组织和支持教学科研人员深入实际,进行社会调查,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三条 社会主义学院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应按人事隶属关系,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批准。

          第四十四条 社会主义学院的人事和工资实行分类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相应的工资制度。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和党务工作的干部,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相应的工资制度。

        第七章 后勤、经费和基本建设

          第四十五条 后勤工作是教学与科研的保障。要为学员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要建立和健全后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提高效益和服务质量。第四十六条 社会主义学院经费包括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事业费包括人员经费、离退休经费、公用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学院培训任务,结合财力可能予以保障;社会主义学院基本建设支出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安排。

          第四十七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建立后勤服务中心,创办院办企业,享受国家对教育事业的优惠政策,并加强指导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根据各地党委和党委统战部的干部培训规划参加社会主义学院培训的学员,在学习期间,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同在岗位时一样对待。学习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照财政部和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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